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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法]自考学习方法
[ 2006-7-30 20:17:00 | By: wqf888888 ]
 

自学考试是一种在职教育,它主要靠自考生利用业余时间来完成学业。这就是说,自学是睚考生参加学习的主要形式,如何提高自学效率则是每位自考生在学习过程中都要面临的问题。特别是在工学矛盾比较突出、各种干扰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摸索和总结适合自己的有效的自学方法,借以提高自学效率,从而尽可能的在较短时间内取得较好的成绩,是每们自考生在自学过程中最大的愿望。那么,在自学过程中,自考生如何提高自学效率呢?
  一、 理清体系,把握总体
  自考生自学任何一门课程,都要从总体上把握教材的体系,以便准确的把握教材的内容。要做到这一点,自考生可通过阅读教材目录来掌握教材的结构,以便抓住贯穿教材的主线,理解和掌握和章节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为下一步的深入学习提供一条比较清晰的思路。
  二、 分清主次,突出重点
  自考生自学教材的重点就是抓教材的“纲”,“纲”抓住了,就能“纲”举“目”张。因此,在自学教材的过程中,就要注意找重点、抓重点、把握重点和掌握重点。找重点,但不一定非得单一地从考试的角度来理解重点和抓重点。一般说来,教材的重点是多层次的,既有全书的重点,也有每个单元的重点,还有每一个章节甚至每一个问题的重点。同时,对于每一个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甚至每一个问题的重点字、句也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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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日程]日程
[ 2006-7-13 18:03:00 | By: wqf888888 ]
 

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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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详解]会计核算原则
[ 2006-6-19 11:32:00 | By: wqf888888 ]
 
内容原则对象会计确认,计量(4)权责发生制确定当期收入,费用配比收入与其成本,费用配比……
 
 
 
[知识详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 2006-6-18 12:18:00 | By: wqf888888 ]
 
类别制定部门例法会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2006-6-16 18:05:00 | By: wqf88888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 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 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 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 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 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 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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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详解]工作岗位
[ 2006-6-16 17:34:00 | By: wqf888888 ]
 
原则岗位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2006-6-16 12:28:00 | By: wqf888888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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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详解]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2006-6-16 11:49:00 | By: wqf888888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2006-6-16 11:13:00 | By: wqf88888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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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2006-6-10 21:07:00 | By: wqf88888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二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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